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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,海關對納入藥品、獸藥、醫療器械管理的貨物、物品,以及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不再按進出境特殊物品進行監管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25年4月22日
公告下載鏈接:
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部分貨物、物品不再按進出境特殊物品監管的公告.doc
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部分貨物、物品不再按進出境特殊物品監管的公告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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